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要债务限制

民法-133 · 合同的履行 · 案例题 · 常考 · 22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完工后,乙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甲公司以合同未约定付款与开票的先后顺序为由,要求乙公司同时开具发票,否则拒付。甲公司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525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该抗辩的成立要求:
  1. 第一,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第二,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 第三,合同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
  4. 第四,对方未履行的须为主要债务。 本案中,甲乙因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互负债务且均已到期,合同亦未约定付款与开票的先后,前三项要件具备;但支付工程款是甲公司的主要债务,开具发票仅属乙公司的附随义务,开票属非主要债务,故甲公司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抗辩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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