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要债务限制
题干
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完工后,乙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甲公司以合同未约定付款与开票的先后顺序为由,要求乙公司同时开具发票,否则拒付。甲公司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525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该抗辩的成立要求:
- 第一,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第二,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 第三,合同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
- 第四,对方未履行的须为主要债务。 本案中,甲乙因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互负债务且均已到期,合同亦未约定付款与开票的先后,前三项要件具备;但支付工程款是甲公司的主要债务,开具发票仅属乙公司的附随义务,开票属非主要债务,故甲公司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抗辩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28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回
想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