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民法-121 · 债的保全 · 案例题 · 常考 · 24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2年后还款。到期后甲经商失败无力偿还,遂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将青花瓷花瓶卖给丙,丙误以为是仿品;又将名画赠与丙;并放弃继承父亲留下的项链。乙能否撤销甲的上述行为?
①能部分撤销。乙只能撤销甲将名画赠与丙的行为,对低价出让花瓶、放弃继承两项均不能撤销。 ②《民法典》第538条、《民法典》第539条。 ③
  1. 第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致使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即可请求撤销;
  2. 第二,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须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方可撤销;
  3. 第三,放弃继承属身份性行为,仅使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不在可撤销之列。 ④本案甲赠与名画给丙,无偿减少责任财产,乙可撤销;低价卖花瓶虽影响债权实现,但丙误认仿货、并不知情,故不可撤销;放弃继承项链未使既有财产减少,亦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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