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履行时的责任归属

民法-147 · 违约责任 · 案例题 · 常考 · 23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乙,约定乙在六个月内付清一千万元价款。乙支付五百万元后,又与丙约定剩余款项由丙直接付给甲,丙到期未付。问:甲能否向丙主张剩余款项及违约责任?
不能向丙主张。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丙的付款承诺不使其负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23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履行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要件为:
  1. 第一,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
  2. 第二,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
  3. 第三,违约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中,乙与丙之间约定丙直接付款,属典型的由第三人履行;甲与丙并无合同,丙不因该约定成为债务人;丙到期未付,故甲只能向乙追责,丙不担违约责任。 口诀:第三人只帮忙不担责,违约仍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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