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55 · 确保合同履行——合同保全 · 常考 · 229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欠乙公司到期货款80万元,经多次催告,甲公司表示已无财产清偿,却一直未对欠其到期租金60万元的丙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想直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请问乙公司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
  1. 第一,两笔债权合法有效且均已到期;
  2. 第二,怠于行使,即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
  3. 第三,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别无财产可供清偿;
  4. 第四,被代位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本案乙对甲、甲对丙的债权均到期有效,甲既未起诉也未申请仲裁且别无财产,租金债权不具人身专属性,要件齐备。乙得以自己名义起诉丙,并追加甲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催告不等于行使
此处 5 个采分点,约 229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5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