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理价格互易的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122 · 债的保全 · 案例题 · 常考 · 23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对乙享有300万元到期借款债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执行中乙将市价230万元的别墅与表兄弟丙市价100万元的房屋互换并过户,丙知乙负债众多。甲可否起诉撤销该互易?
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可请求法院撤销乙丙之间的互易。依据:《民法典》第539条。要件:
  1. 第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
  2. 第二,该处分影响债权实现;
  3. 第三,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套用:甲对乙的到期债权已获判决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乙以市价230万元的别墅换取丙市价100万元的房屋并办过户,对待给付明显失衡,属不合理价格处分;乙身负多笔债务,此举削弱其清偿能力;丙知乙债务缠身,主观上明知。三项要件齐备,甲可诉请撤销。 不合理价格加相对人明知,即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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