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的顺序规则

民法-123 · 债的消灭 · 案例题 · 常考 · 26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对乙有三笔已到期的金钱借款:50万元、由丙提供保证的30万元、以及2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乙未指定抵充对象即向甲偿还70万元。问:该70万元清偿的是哪几笔债务?
结论上,乙的70万元应认定为抵充两笔无担保借款,即50万元与20万元两笔。依据《民法典》第560条,清偿抵充的规则是:
  1. 第一,同一债权人数项同种债务;
  2. 第二,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 第三,无约定且债务人未指定;
  4. 第四,优先抵充担保最少的债务,即无担保者最先抵充。 本案中三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乙未作指定,故先抵充无担保的50万元与20万元;30万元债务有丙的保证,担保之债后于无担保之债,仍由乙日后清偿。两笔无担保借款合计70万元,经此抵充即归消灭,丙的保证责任不因本次抵充而消灭。顺位:到期→担保最少→负担最重 有担保不等于先还,担保越少越先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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