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法定解除权

民法-141 · 合同变更与解除 · 案例题 · 常考 · 16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作开发小区房地产的合同。筹备过程中乙公司一直怠于履行主要义务,甲公司多次催促均无结果,遂发出通知称:因你方怠于履行主要义务,我方决定终止合同。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有权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要件:
  1. 第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2. 第二,经对方催告;
  3. 第三,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本案中,乙公司怠于履行合作开发的主要义务,甲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已完成催告;通知到达时乙方仍处于不履行状态,法定解除权成立,甲公司可径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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