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在数项到期债务中的适用
题干
甲将厂房出租给乙,月租金10万元。乙又向甲购买机床一台,价款分十二期支付,每月10万元,付清前甲保留所有权。乙每月仅向甲转账10万元且未备注用途。甲催告租金未果,遂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索要迟延利息。问:甲是否有权解除并要求支付迟延利息?
乙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迟延利息。根据《民法典》第560条及清偿抵充规则,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抵充对象的要件为:
- 第一,数项债务均已到期;
- 第二,给付种类相同;
- 第三,当事人未约定抵充;
- 第四,债务人未指定抵充,此时依法律规定的顺序决定冲抵何笔债务。 本案租金债务与机床价款债务均属金钱之债且均已届期,双方对抵充并无约定,乙每月转账十万元且未注明用途、亦未指明先付价款,属于未指定抵充;租金债务无担保,价款债务有保留的所有权作担保,故应优先抵充无担保债务,租金因抵充而清讫,乙租金不构成迟延,甲既无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事实,亦无迟延利息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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