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中止与解除
题干
甲、乙两公司订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设备,乙公司验收后付款。交货前甲公司获知乙公司背负巨额债务、账户被查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暂停发货。问: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此后应如何处理?
结论:甲可中止交货并通知乙;乙逾期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能力的,甲可解除合同并索赔。依据:《民法典》第527条: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可中止。《民法典》第528条:应通知,对方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逾期视为预期违约可解除。要件:互负对待给付且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须中止并通知;对方未提供担保。套用:甲先交货,握有乙经营恶化证据,中止合法但不得径行解除;乙不担保不恢复,甲可解除合同。
无确切证据而中止的,中止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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