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出卖的定性

刑法-43 · 责任要件:罪过 / 刑法总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2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为妻。后甲父亲重病急需用钱,甲又将乙卖给丙。问: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一罪,不另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据《刑法》第240条、《刑法》第241条第五款,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又将其出卖的,直接按拐卖妇女罪处理。
  1. 第一,行为对象须为被拐卖的妇女,对象系被拐卖妇女;
  2. 第二,须先有收买行为,先实施收买行为;
  3. 第三,须在收买后转手出卖,收买后转手出卖。 本案甲出资买下乙为妻,后将乙卖给丙,将乙转卖他人,两行为前后承接;法益上犯意升格为出卖,故不数罪并罚,只论一罪。罪名转化先买后卖,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不再并罚收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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