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无责任能力人的定性
题干
甲盗窃后恐其犯罪败露,遂写信给公安机关,谎称该盗窃系乙(十五周岁)所为。公安机关将乙刑事拘留三日后查明并非乙所为,即将乙释放。甲的行为能否成立诬告陷害罪?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据《刑法》第243条,本罪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要件为:
- 第一,捏造犯罪事实,即虚构他人犯罪;
- 第二,向国家机关告发,提交有权追诉的机关;
- 第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第四,达到情节严重。 本案中,甲为掩盖自己的盗窃,编造乙盗窃并向公安机关书面举报,捏造与告发均已具备;意在转移侦查视线,有使乙被追究的意图;乙因此被刑拘三日,属于情节严重。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免除本罪成立,被诬告人同样面临被卷入刑事程序、人身自由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故甲构成本罪。诬告陷害罪诬告无责任能力人亦可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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