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法益的不可收买性

刑法-219 · 刑法分则中的观点展示 · 必考 · 279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学说分歧,并分析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而收受财物应如何定性。
定性取决于采对价标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说为通说与法考立场,把受贿实质定位为职务与财物的对价关系,收受财物并形成交换关系,职务廉洁性即已受损。
  1. 第一,承诺关照即形成对价,是否实际谋利不影响定罪。
  2. 第二,故虚假承诺、收钱不办事的,仍成立受贿罪。职务行为公正性说把法益限于裁量权正当行使,要求存在不当履职的危险。
  3. 第三,按此说,因无谋利意愿、未产生侵害公正性危险的,不成立受贿罪。该说软肋在于:定罪取决于后续是否履职,难以说明收受即已侵害廉洁性的评价,且放纵收钱不办事的行为。判断口径:采不可收买性说,只要存在职务与财物的对价即认定受贿,谋利真伪及是否实现仅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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