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中死亡结果的预见可能性

刑法-126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 案例题 · 常考 · 24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买水果未付款即离店,店主乙追上索要货款,推了甲肩膀一下,甲倒地致脑出血当场死亡。乙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乙不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4条、《刑法》第233条,属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1. 第一,客观上须有伤害行为,即足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 第二,主观上须有伤害故意;
  3. 第三,对死亡结果须有预见可能性。 本案中,乙为索要货款仅推了甲肩膀一下,属日常轻微肢体接触,不属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该举动通常不致人脑出血死亡,乙对死亡结果无预见可能性,故属意外事件。纵有过失,也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先看有无伤害行为,再看对死亡能否预见;两者皆无,即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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