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刑法-131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 案例题 · 常考 · 25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女,30岁)为满足性欲,强行与邻居乙家10岁的儿子丙发生性关系。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可以谈不同观点。
结论: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能否成立猥亵儿童罪取决于对两罪关系的解释。依据为《刑法》第236条、《刑法》第237条第三款。
  1. 第一,对象要件:强奸罪对象限于女性,男童无从成为其行为对象;
  2. 第二,行为要件:猥亵是否包含性交,取决于两罪采对立关系还是竞合关系;
  3. 第三,主体要件: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直接正犯。 本案中,甲强迫10岁男童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因丙为男性,不满足强奸罪的对象要件;若两罪对立,性交行为两头不靠,依罪刑法定原则甲无罪;若两罪竞合,该行为侵害丙的性自主与身心发育,应以猥亵儿童罪论处。通说倾向后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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