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型强奸的故意

刑法-243 ·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 常考 · 306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奸淫幼女型强奸中行为人对幼女年龄的认识要求,以及事实认识错误对罪名认定的影响
奸淫幼女型强奸的成立,关键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为幼女这一事实具有认识。
  1. 第一,幼女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本罪不以使用暴力、胁迫为必要,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即充足客观要件。
  2. 第二,主观上要求明知或可能知道对方系幼女,即对年龄具备认识可能性,并不要求确切知晓具体年龄。
  3. 第三,行为人确实没有认识到、依当时情形也不可能认识到对方为幼女的,欠缺奸淫的故意,不能按奸淫幼女型强奸论处,可依其他罪名评价。
  4. 第四,是否明知应结合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双方交往经过、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综合判断,不得仅凭口头否认。判断口径:具备明知或认识可能性的,成立本型强奸;确无认识可能性的,阻却奸淫幼女故意,不成立本罪。法条依据:《刑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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