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界限

刑法-134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5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乙骗取甲18万元后占为己有。甲为追回该款,向丙、丁谎称乙欠其18万元,三人将乙的孩子戊强行带走藏匿,致电乙称不交18万元即撕票,48小时后戊被解救。甲指使丙、丁控制戊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对甲指使丙、丁控制戊的行为存在分歧,通说认定为绑架罪。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与《刑法》第239条。
  1. 第一,索债目的: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包括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以非法拘禁论处;
  2. 第二,手段限度:索债过程中暴力、胁迫显著超出扣押、拘禁程度、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成立绑架;
  3. 第三,对象与时长:本案对象为未成年人、以杀害相威胁、拘禁达48小时。甲追索的是被乙骗走的钱款,属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本可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但其指使丙、丁扣押戊并以撕票相逼,拘禁逾48小时,已超出索债的相当限度,应以绑架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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