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的认定与共同犯罪责任
题干
甲以暴力使丙(女)失去反抗能力后将其奸淫,随后叫来同住的乙(未参与前一行为),让乙奸淫已失去反抗能力的丙。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乙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但甲构成轮奸,乙仅负普通强奸罪的责任。依据《刑法》第236条。要件:
- 第一,违背妇女意志;
- 第二,二人以上均有强奸故意并分担实行;
- 第三,轮奸须二人以上均实际奸淫。 本案中,甲以暴力使丙失去反抗能力后奸淫丙,已单独完成强奸;乙明知丙不能反抗仍加以利用并奸淫,与甲就后一行为有共同故意,二人成立共犯。乙事前未与甲通谋,亦未为甲先前的奸淫提供帮助,对甲先前行为不负责,故不构成轮奸;甲唆使乙奸淫同一妇女,对整体结果负责,成立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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