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题干
试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其与强奸罪的界限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成立,不以使用强制手段或违背意志为前提,其处罚根据在于特殊职责关系下的性剥削。
- 第一,主体须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即对未成年女性承担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者,身份依现实照护关系确定。
- 第二,对象限于14-16岁未成年女性,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与幼女型强奸的对象范围不同。
- 第三,行为上须利用职责形成的依赖关系发生性关系,该依赖关系是行为人得以实现性行为的关键条件,而非单纯的生活接触。
- 第四,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于有无强制: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意志的,按强奸罪处理;仅利用职责地位、未施加强制的,认定本罪。判断口径:先审查主体与对象是否适格,再审查是否利用依赖关系,出现强制手段的转按强奸罪评价。法条依据:《刑法》第236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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