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刑法-256 · 侵犯财产罪 · 必考 · 270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如何区分?行为人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或者当场取走人质随身财物的,应如何定性?
两罪的界限落在索财对象是否为第三人以及是否具有当场性上。
  1. 第一,关系结构:抢劫是两方关系,暴力与取财都指向被强制的本人;绑架是三方关系,行为人意在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
  2. 第二,时空特征:抢劫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取财,绑架是向亲属等人发出威胁,索取赎金不具有当场性。
  3. 第三,竞合处理:控制人质后又当场劫取随身财物的,同时触犯两罪,择一重罪处罚。
  4. 第四,争点处理:人质、第三人与行为人同处现场时,存在成立想象竞合的少数意见。判断口径:以行为人的意思而非被害人的说法定性,勒索指向人质本人的仍属抢劫。参见《刑法》第239条与《刑法》第2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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