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与罪数

刑法-249 ·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 常考 · 34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要件与既遂标准,并说明法定刑升格情形与数罪并罚情形应如何区分。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性以出卖目的为轴,不要求实际卖出或获利。
  1. 第一,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或者接送、中转任一行为,并已实力控制人质的,即成立本罪既遂。
  2. 第二,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者后又转卖的,仅成立拐卖一罪,不再另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参见《刑法》第240条。
  3. 第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迫使其卖淫、致人重伤死亡、卖往境外等,被本罪一并吸收而适用升格法定刑。
  4. 第四,另起犯意实施强制猥亵、侮辱,或为灭口而故意伤害、杀害的,另构成相应之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5. 第五,不满16周岁者实施拐卖行为的,因主体不适格不构成本罪,但对其实施的故意伤害致重伤、杀人、强奸仍应负责。 判断口径:先看有无出卖目的与实力控制,再分清被吸收的升格情形与独立成罪的并罚情形,避免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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