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与并罚

刑法-248 ·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 常考 · 290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成立要件,并说明它与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并罚以及收买后转卖的罪数处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只要求收买故意,不以出卖目的为要件,取得被拐卖者即告成立。
  1. 第一,行为人明知对方系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收买,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交付后即为既遂。
  2. 第二,收买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处,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论处,另有伤害、侮辱行为的另定他罪,均与本罪数罪并罚。
  3. 第三,收买后又将被买者出卖的,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不再并罚,参见《刑法》第241条。
  4. 第四,对买来的儿童未加虐待、不阻碍解救,或依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 判断口径:先确认收买故意与本罪成立,再区分后续行为是另行定罪并罚,还是整体转化为拐卖罪。
此处 5 个采分点,约 290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5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