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当众情节的评价

刑法-132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5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在小学门口人行横道上,趁12周岁的乙放学独自行走,隔羽绒服短暂抚摸乙胸部后迅速离开。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能否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加重情节?
甲的猥亵行为成立猥亵儿童罪,但不适用当众加重情节。依据《刑法》第237条,认定需具备以下要素:
  1. 第一,实施猥亵行为,即对儿童作出具性侵害性的身体接触;
  2. 第二,对象系不满14周岁儿童;
  3. 第三,当众情节仅作入罪要素,不得再作加重评价。 本案中,甲在小学门口人行横道这一公共场所、当众隔羽绒服短暂抚摸乙胸部;该举动单独评价尚未达到刑事可罚程度,仅属治安违法;正因具当众性,才升格为犯罪而成立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当众既已用于入罪评价,即禁止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只能适用基本犯法定刑。猥亵儿童罪 当众情节入罪后不得再作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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