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刑法-139 ·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09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A银行申贷并同意银行登记其本人的贷款信息。银行又以催收为名,从甲手机中获取其全部联系人的姓名与电话,未获这些联系人授权。银行的行为如何定性?
A银行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甲同意不足以出罪。依据《刑法》第253条之一。
  1. 第一,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 第二,所采集的信息须与所办业务无关;
  3. 第三,须未获信息主体有效同意。 本案中,甲同意的范围仅限其本人的贷款登记信息,银行却另行抓取手机内全部联系人的姓名、号码,此类信息与信贷业务毫无关联,联系人亦未作授权,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即可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意有边界,超范围收集即属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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