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罪数与低龄者责任
题干
试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以及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伤害的罪数处理规则。
罪数处理的基本口径是:结果由绑架行为本身引起且行为人对此有过失的,与绑架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结果源于绑架过程之外的独立行为,则数罪并罚。
- 第一,行为人不满十六周岁实施绑架的,因主体不适格而不构成绑架罪;但其在控制人质期间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死亡的,依第十七条第二款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不能因绑架无罪而一并出罪。
- 第二,绑架行为本身致被害人死亡且行为人对此存在过失的,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绑架罪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 第三,绑架之外的其他行为致人死亡且行为人有过失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绑架罪并罚;绑架之外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同样与绑架罪并罚。判断口径:先确定伤亡结果是否由绑架行为本身造成,属之则竞合、从一重,不属之则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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