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与间接正犯的界分

刑法-67 · 共同犯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5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欲杀丙,得知乙正欲杀其仇人,便谎称丙即是该仇人,约乙一同埋伏;丙经过时,甲称“仇人来了,快开枪”,乙信以为真开枪,丙当场死亡。甲与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还是甲对乙构成间接正犯?
甲、乙在故意杀人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不构成间接正犯;另有扩张说主张甲对乙构成间接正犯。依据《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5条。
  1. 第一,实行者具有杀人故意——被利用者认识到自己在杀害他人,即非完全不知情的工具;
  2. 第二,故意内容重合——双方对杀害眼前之人均有认识与意欲;
  3. 第三,支配程度不足——利用者未完全控制实行者的意思。 本案中,乙明知自己在开枪杀人,仅对被害人身份存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杀人故意不受影响,故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若强调故意内容不重合,则甲利用他人实现犯罪,可评价为间接正犯。共犯与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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