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方式参与轮奸的认定

刑法-79 · 共同犯罪 / 刑法总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2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为强奸使用暴力致丙女昏迷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乙随后到场,也要奸淫昏迷的丙,甲未加阻止。问:甲是否应对乙奸淫丙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甲应对乙奸淫丙的行为负责,与乙成立轮奸。依据《刑法》第236条,认定该责任须把握三项要件:
  1. 第一,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甲以暴力致丙昏迷,亲手制造了丙不能反抗的危险状态;
  2. 第二,具备阻止的能力与可能,甲仍在现场,对该危险源有排他支配;
  3. 第三,未履行作为义务,甲对乙的行为置之不理,不阻止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丙的紧迫危险由甲引起,甲在场能阻而未阻,乙借此奸淫既遂,该结果须归责于甲,故甲与乙构成轮奸的共犯。 先前行为生义务,能阻未阻即须对他人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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