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内容不同的共同犯罪认定
题干
甲以强奸故意、乙以抢劫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事后查明,死亡由甲的行为直接造成。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乙不成立强奸罪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丙死亡的结果只归责于甲。依据《刑法》第25条、《刑法》第236条、《刑法》第234条。
- 第一,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第二,须有相互配合的共同行为;
- 第三,故意指向的罪质不同者,只能在罪质重合处成立共同正犯。 本案中,甲图强奸、乙图抢劫,二人暴力在伤害范围内重合,故仅就故意伤害成立共犯;丙的死亡由甲直接造成,与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又超出乙的共同故意,系实行过限,乙不承担死亡责任,甲按强奸致人死亡负责。共同犯罪 故意重合+行为配合+过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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