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68 · 共同犯罪 · 案例题 · 必考 · 199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上山打猎,见草丛中有动静,误以为是野兔,同时开枪射击,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无法查明该枪弹由谁击发。问: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乙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成立共同犯罪。依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限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要件:
  1. 第一,主体为二人以上;
  2. 第二,存在共同故意;
  3. 第三,实施共同行为。 本案甲、乙同时朝草丛开枪,主观上均系过失,彼此欠缺意思联络,属同时犯而非共犯。二人各自未尽注意义务,均应就死亡结果负责,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刑法》第233条)。共同过失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分别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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