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排非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刑诉-212 · 证据制度 · 必考 · 29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法院对辩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应当如何审查启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法院处理排非申请须经审查启动、庭前准备、当庭调查与决定四个环节,申请具备线索材料的应当决定启动排非程序。
  1. 第一,申请条件:辩方应提供线索或材料,经告知仍不补充的不予受理。
  2. 第二,庭前准备:可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意见,但只了解情况,不作实质处理。
  3. 第三,调查时间: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为避免迟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
  4. 第四,证明责任:由检察院证明取证合法性,材料不足的可提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5. 第五,处理:法庭应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必要时休庭评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不能排除或确认存在非法取证的,应予排除。判断口径:有线索即启动,证明不足即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9条、《严格排非规定》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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