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供述的补正与例外采信
题干
试述讯问笔录存在瑕疵以及出现重复性供述、现场紧急讯问情形时,相关供述可否采信。
供述有程序瑕疵不当然排除,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
- 第一,笔录所记讯问时间、地点、人员有误或相互矛盾,讯问人未签名,或首次讯问漏记权利告知的,属可补正瑕疵。
- 第二,瑕疵无法补正或解释不通的,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第三,受刑讯影响的重复性供述,若侦查阶段更换侦查人员后重新讯问,或在审查逮捕、起诉、审判阶段由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再次讯问并告知诉讼权利与认罪后果,被讯问人自愿供述的,该次供述可采。
- 第四,现场抓获因情况紧急当场讯问,虽不在规定场所,但笔录已说明情况并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以采信。判断口径:补正只针对记录性瑕疵,不得掩盖刑讯等实质违法。见《刑诉解释》第95条、《严格排非规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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