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的强制性排除情形
题干
试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绝对排除的情形及其认定口径。
凡非法取得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一律排除。
- 第一,用殴打、违规使用戒具等手段施加痛苦,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迫使违背本意开口的。
- 第二,以暴力或严重损害近亲属权益相要挟,达到同等强迫程度的。
- 第三,以非法拘禁等方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 第四,受刑讯影响而作的重复性供述一并排除。
- 第五,笔录未经核对确认、无签名捺印的。
- 第六,应提供手势人员或翻译而未提供的。
- 第七,可能判无期、死刑案件未依法全程录音录像,或违规在场所以外讯问且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
- 第八,讯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判断口径:以上均为硬伤,不得补正。见《严格排非规定》第2条至第5条、《刑诉解释》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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