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刑诉-162 · 2014—2017年真题 · 案例题 · 常考 · 310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长期居M国,诱使乙两次回国携带甲基苯丙胺贩卖,乙交易时被抓并供出甲。我国警方依与M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由M国警方抓获甲、讯问搜查后连同证据移交中方。问: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甲有罪的证据?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应如何处理?
①能够作为认定甲有罪的证据。 ②《刑事诉讼法》第18条、《刑诉解释》第77条:我国司法机关可依条约或互惠原则,与外国司法机关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③
  1. 第一,属司法协助事项,请外国警方抓捕、讯问、搜查并移交证据均在其中;
  2. 第二,随案移送来源说明,检察院须讲明材料来路、由谁提供、何人提取、何时取得;
  3. 第三,经法院审查合格,能证明案件事实且取证合法的才可作证据使用;
  4. 第四,超范围使用受限,且来路不清真伪难辨者不得定案。 ④本案警方依双边协定赴M国,甲由当地警方抓获、讯问、搜查住处后移交,程序规范,相关笔录与实物经审查可采信;但两包毒品重量前后认定不一,真实性须补强。刑事司法协助 记:来源要说明、审查要过关、范围有限制、真伪不明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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