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与物证书证的排除
题干
试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物证、书证在哪些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物证、书证出现法定情形,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第一,证人、被害人在醉酒、中毒、麻醉状态下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不得使用。
- 第二,未个别进行询问,或应提供翻译或手势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定案。
- 第三,证人拒不出庭且证言真实性无法确定,或侦查人员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证的,应予排除。
- 第四,询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且不能补正的,同样排除。
- 第五,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清单且来源无法证明的,不得采信。判断口径:物证书证程序瑕疵不能补正的亦排除;书证瑕疵但真伪来源可查的,仍可印证。见《刑诉解释》第86条、《刑诉解释》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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