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刑诉-61 · 刑事证据 · 案例题 · 必考 · 230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故意杀人,侦查机关收集:①甲写给被害人乙的恐吓信;②甲曾以相同手段杀人未遂并被判刑的材料;③甲经常赌博、品行败坏的材料;④甲的女友证明案发时甲正与其在电影院看电影。认定甲犯故意杀人罪时,哪些材料不具备关联性?
②③不具备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甲故意杀人的定案根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属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标准为:
  1. 第一,指向待证事实,材料须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2. 第二,联系客观存在,非出于推测或评价;
  3. 第三,品格前科不替代行为证明,类似事件与道德评价仅反映行为倾向。 本案中, ②是甲此前的同类未遂行为, ③是甲赌博、品行败坏的评价,二者均未指向本次杀人行为,故无关联性; ①恐吓信指向犯意, ④女友证言证明甲不在现场,与待证事实相关。②③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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