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证人证言瑕疵的补正

刑诉-64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刑事证据 · 案例题 · 常考 · 23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证人甲时,因未能联系到甲的监护人,遂安排值班律师到场后完成询问。问:甲的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甲的证言可以采用,但须先补正或作合理解释。《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五)项把未成年证人接受询问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缺席,归入收集程序、方式上的瑕疵,补正或解释到位才可使用,否则应予排除。要件为:
  1. 第一,被询问人系未成年人;
  2. 第二,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未在场;
  3. 第三,该情形属可补正瑕疵。 本案甲尚未成年,侦查人员询问时联系不上其监护人,在场人仅为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不具合适成年人身份,缺场要件无从弥补;故须由侦查机关就缺席原因及询问过程作出说明,未补正即不得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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