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题干
小区地下车库发现男尸甲,监控录像模糊;保安乙称见丙持刀捅人,开庭时已离职失联;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未附笔录;血型鉴定与丙一致;丙等三人庭前供认后翻供,称遭刑讯但未提供线索、未申请排除。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丙有罪?
本案不能认定有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定案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第一,物证应有提取笔录等证明来源,未附笔录的物证应予排除;
- 第二,证言须经当庭质证核实,无法核对的证言应予排除;
- 第三,被告人未提供刑讯线索、未申请排除的,有罪供述仍可采信;
- 第四,全案证据须指向唯一结论,间接证据未形成锁链即结论不唯一。 本案手套、刮刀未附笔录,保安乙失联无从核对;丙等三人供述与当庭翻供矛盾,录像、血型鉴定、男尸均属间接证据。故应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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