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物证与未鉴定指纹的排除规则

刑诉-166 · 延伸模拟提升题 · 案例题 · 常考 · 26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乙被发现死于路边,现场勘查提取一把带血水果刀,但未附提取笔录;现场另提取到不属于乙的指纹,却未作指纹鉴定。侦查人员认为甲有重大嫌疑。问:对该水果刀与现场指纹应如何处理?
水果刀与现场指纹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据《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1. 第一,来源可证明,收集物证应当附有笔录、清单,载明提取经过与来源;
  2. 第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来源无法证明又不能补正、解释的,应当排除;
  3. 第三,须经同一认定,现场指纹等痕迹应当通过鉴定与被告人、被害人的样本比对同一。 本案水果刀提取时未制作笔录,侦查人员无从证明其来源,应予排除;现场指纹未作指纹鉴定,无法与甲、乙的样本认定同一,不得采信。证据的审查判断物证看来源、痕迹看同一,二者缺一即不得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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