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商事留置权

民法-22 · 典型担保——质权和留置权 · 案例题 · 常考 · 273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欠乙公司设备款50万元未付,随后甲公司把另一台设备交乙公司维修,维修费已当场付清。乙公司主张以设备款未付为由留置该台维修设备。问:乙公司的留置主张能否成立?若该50万元系乙公司从丙公司受让而来,结论是否不同?
结论:前一情形乙公司可以留置该台维修设备,后一情形不能留置。依据《民法典》第448条,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但仍须具备三项要件:
  1. 第一,双方均为企业;
  2. 第二,留置的动产须属债务人所有,不得及于第三人动产;
  3. 第三,所担保的债权须为企业持续经营中经常性交易产生的债权。 本案中甲乙均为公司,设备款债权产生于双方买卖交易,属持续经营债权,故乙公司虽已收清维修费,仍可就维修设备主张商事留置权。若该债权系受让丙公司而来,属受让取得的债权,并非乙公司持续经营所生,即使双方仍为企业,亦不得留置。 任何一方为自然人时只能适用普通留置,仍须满足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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