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抵押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民法-96 · 抵押权 · 案例题 · 常考 · 25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以其10套立式车床和5000套自产螺丝为乙银行设定动产抵押并办理登记,借款期自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2024年8月,丙以市场价从甲处受让5套车床。乙银行能否就丙受让的5套车床主张抵押权?
能。乙银行可就丙受让的5套车床主张抵押权。依据《民法典》第404条、《民法典》第403条、《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第1款,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力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各有其边界。
  1. 第一,标的物须为出卖人对外销售的存货,该规则才可适用抵押物属存货;
  2. 第二,买受人须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财产正常经营买受人;
  3. 第三,生产设备等非存货不在其列生产设备除外。 本案车床供甲生产使用、并非待售存货,丙不受该规则保护不适用该规则;抵押又已登记,乙银行可以对抗丙登记后可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只护存货买卖,设备抵押一经登记即可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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