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优先权击破在先浮动抵押登记

民法-31 · 担保物权顺位 · 案例题 · 常考 · 236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设立浮动抵押并登记。后甲公司向丙公司赊购设备,约定价款延至五个月后支付,并以该设备为丙公司设定抵押,6月13日交付,6月16日办妥抵押登记。到期甲无力清偿,乙、丙均主张优先受偿。问:何者优先?
丙公司优先受偿。依《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该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但留置权人除外。要件有三:
  1. 第一,主债权为买入该物的价款;
  2. 第二,标的物已完成交付;
  3. 第三,交付后十日内办妥抵押登记。 本案丙公司担保的正是设备价款,6月13日交付、6月16日登记,仅隔三日,价款优先权成立,登记在先者优先在此不适用,仍由丙公司优先于乙银行在先的浮动抵押权。 若题目另设运费、保管费等留置权,应先答留置权人最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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