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顺位变更损害他人时不生效

民法-32 · 担保物权顺位 · 案例题 · 常考 · 236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以价值120万元的汽车先后为乙、丙、丁设定抵押并登记,担保债权分别为50万元、60万元、80万元。后乙与丁协商互换受偿顺位,但丙未出具书面同意。债务到期未清偿,汽车变价120万元。问:三人的抵押权应如何受偿?
乙与丁的顺位变更协议在二人间有效,但对丙不产生不利影响,仍按原顺位受偿。依据《民法典》第409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但未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时,不得使其受到不利影响。其要件为:
  1. 第一,变更主体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2. 第二,其他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
  3. 第三,变更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本案乙、丁互换后丙由第二顺位降至
  4. 第三,受偿由60万元降为零,故该变更对丙不生效力,乙受偿50万元、丙受偿60万元、丁受偿10万元。 变更并非全部无效,在乙丁之间仍有效,须分两层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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