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可及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

民法-99 · 留置权 · 案例题 · 常考 · 270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长期委托乙公司加工布匹,约定由乙公司安排运输;乙公司遂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并告知布匹归甲公司所有。后乙公司未付运费,丙公司主张留置该批布匹。丙公司能否留置?
能。丙公司可就该批布匹成立留置权。法条依据:《民法典》第447条、《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第1款。
  1. 第一,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动产;
  2. 第二,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清偿,即到期未获清偿;
  3. 第三,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4. 第四,留置对象不以债务人所有者为限,可及于第三人动产。 本案中,丙公司依运输合同占有布匹,运费债权到期未获支付;运费债权与布匹占有同源于该运输合同,属同一法律关系;甲丙之间虽无合同,丙公司亦知悉布匹归甲公司所有,但知情不影响留置,故丙公司仍可留置该批布匹。 留置第三人之物以同一法律关系为限 运费拽着货,知情也照样能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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