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优先权与留置权的顺位

民法-106 · 担保物权顺位 · 案例题 · 必考 · 28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从乙公司购进一批黄金,同日为担保价款将该黄金抵押给乙,乙于5月5日登记;5月4日甲又向丙借款50万元并以该黄金抵押登记。后甲将黄金交加工人制成戒指,因欠付加工费戒指被留置,甲对乙、丙均无力清偿。问:加工人、乙、丙对戒指的受偿顺序如何?
结论:留置权优先于价款优先权,价款优先权又优先于普通抵押权,故加工人最先、出卖人乙次之、丙最后。依据:《民法典》第456条、《民法典》第416条。要件:
  1. 第一,留置权因合法占有标的物而成立,无须登记,留置权优先受偿;
  2. 第二,价款抵押须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方生优先效力,十日内登记;
  3. 第三,价款优先权可对抗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仅劣后于留置权人,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套用本案:加工人因甲欠付加工费而留置戒指,留置合法;乙于5月1日交付、5月5日登记,未逾十日,价款优先权成立;丙虽5月4日登记在先,仍属其他担保物权人,丙顺位最后。 价款抵押须于交付后十日内登记,留置权恒居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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