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供物保时的清偿顺位

民法-104 · 共同担保 · 案例题 · 常考 · 29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0万元,以其办公大楼设定抵押;丙提供一般保证,丁以价值1000万元的别墅提供抵押,丙、丁互不知情。乙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
乙公司债权上并存甲自己的物保、丙的一般保证与丁的别墅抵押,故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受偿,不足部分再向丙、丁主张。依据《民法典》第392条。要件:
  1. 第一,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并存,既有人保又有物保(人保物保并存);
  2. 第二,其中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债务人为自己债务设保);
  3. 第三,须先就债务人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唯有不足清偿时才向第三人担保求偿(先执行债务人担保物)。 本案中,办公楼抵押即甲自己的物保,丙的保证、丁的别墅抵押属第三人担保,丙丁互不知情不影响顺位,构成混合共同担保。故乙公司须先就办公楼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可任选向丙主张保证责任或就丁的别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任选主张)。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96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