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经营买受人阻却抵押权
题干
星星公司以销售电扇为业,向农商行借款1000万元,并以其现有及将有的产品、原材料设定动产抵押并登记。借款期间,星星公司按市价向山水公司出售一批电扇,当日交付并收款。借款到期未还,农商行主张对该批电扇行使抵押权。问:农商行的主张能否成立?
不能成立,该批电扇上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山水公司。依据《民法典》第404条,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一,出卖人须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 第二,买受人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款,不必付清全款。
- 第三,买受人须已取得动产所有权,即完成交付且非所有权保留。三项齐备,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并归于消灭。 本案星星公司卖电扇属登记业务的持续销售,山水公司按市价付款并于当日受领交付,系正常经营买受人,故农商行只能另行求偿。 抵押登记与否、买受人善意均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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