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题干
2015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并以自有“东方华信12”轮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公司擅自将该轮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否设立?
乙公司对该轮的抵押权已经设立。依据《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件有三:
- 第一,抵押物须属动产;
- 第二,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
- 第三,登记并非设立要件,只决定对抗效力。 本案中,甲以自有船舶为乙的借款作担保,该轮为动产,双方抵押合同已生效,故抵押权于合同生效时即成立;未办登记只导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受让时不知情,乙不能对其主张抵押权,但不影响抵押权已经设立。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未登记不影响设立,只削弱对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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