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应收账款出质不设立质权

民法-20 · 典型担保——质权和留置权 · 案例题 · 常考 · 17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公司持一份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合同,向甲银行出质并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后查明该合同系乙为融资虚构,丙公司从未确认该债权存在。借款到期乙违约,甲要求就丙的付款义务优先受偿。甲的质权是否设立?
结论:甲对该应收账款未取得质权。依据《民法典》第445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要件:
  1. 第一,质押合同有效;
  2. 第二,出质人有权处分,所出质的债权须真实存在;
  3. 第三,已办理出质登记。 本案应收账款系虚构,欠缺可质押的债权基础,登记虽已完成,质权仍无法设立。例外是丙公司向甲确认过该债权真实性,确认后不得反悔。登记完成不等于质权设立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171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