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应收账款出质不设立质权
题干
乙公司持一份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合同,向甲银行出质并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后查明该合同系乙为融资虚构,丙公司从未确认该债权存在。借款到期乙违约,甲要求就丙的付款义务优先受偿。甲的质权是否设立?
结论:甲对该应收账款未取得质权。依据《民法典》第445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要件:
- 第一,质押合同有效;
- 第二,出质人有权处分,所出质的债权须真实存在;
- 第三,已办理出质登记。 本案应收账款系虚构,欠缺可质押的债权基础,登记虽已完成,质权仍无法设立。例外是丙公司向甲确认过该债权真实性,确认后不得反悔。登记完成不等于质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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