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与未登记禁止转让约定
题干
甲向丙银行借款,将自己的挖机抵押给丙银行,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未办理登记。后甲为筹装修款,把挖机卖给不知情的乙并完成交付。问:挖机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乙能否取得挖机所有权?
转让合同有效,乙能够取得挖机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406条、《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 第一,违反约定转让不影响合同效力,禁止转让的约定只约束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 第二,未登记的禁止转让约定无对抗效力,登记才是对抗善意受让人的要件;
- 第三,抵押财产已交付且受让人善意即发生物权变动。 本案中,丙银行与甲关于挖机不得转让的约定未经登记,乙对此不知情,属善意受让,挖机也已交付。故合同有效,乙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不受影响,丙银行可请求就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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