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留置权的三项成立要件

民法-21 · 典型担保——质权和留置权 · 常考 · 28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运输公司为乙公司运送一批机器,送到后乙公司没有场地卸货,甲公司车辆因此滞留三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押车费,乙公司以押车费与运费无关为由拒付。问:甲公司能否留置该批机器?
甲公司有权留置该批机器,并可依法就机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第447条、《民法典》第448条,普通留置权成立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
  1. 第一,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
  2. 第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第三人动产的,只要因同一法律关系取得占有亦可留置;
  3. 第三,债权人占有动产的原因与其取得债权的原因须属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中,甲公司基于运输合同占有乙公司的机器,押车费债权源自乙公司对同一运输合同的违反,两项原因同一,且乙公司已到期未付,故留置权成立。乙公司以押车费与运费无关为由抗辩,不影响认定。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当事人约定设立,勿与质权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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