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顺位

民法-107 · 担保物权顺位 · 案例题 · 必考 · 18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债务人先将A车抵押给甲但未办登记,随后出质给乙并完成交付,之后又抵押给丙并办理登记。问:甲、乙、丙的担保物权优先顺序如何?
结论:乙的质权最先受偿,其次为丙已登记的抵押权,甲未登记的抵押权居末。依据:《民法典》第415条、《民法典》第414条。要件:
  1. 第一,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与抵押权;
  2. 第二,顺位按设立或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
  3. 第三,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套用本案:乙受领交付在前,质权已设立;丙的登记晚于乙,但早于未登记的甲,故丙优先于甲、甲不得对抗丙。 交付设质、登记公示,先到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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